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302民初2892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理人:牟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理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华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