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华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302民初2892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理人:牟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理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华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