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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路桥技术有限公司、中交云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民辖终1058号
上诉人中交路桥技术有限公司、中交云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7民初10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中交路桥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侵权行为地应在昆明市官渡区,本案的管辖权在官渡区人民法院或被告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中交云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侵权行为地属于昆明市官渡区,被告住所地位于昆明市呈贡区,故本案的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嵩明县辖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云南昌和绿化园艺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称,一、被上诉人涉案的苗圃位于嵩明县杨林镇老余屯村委会小石洞村(即老余屯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地在嵩明县内;二、涉案的苗圃地是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毕永平向杨林镇老余屯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承包的土地,《荒山承包合同》经过嵩明县公证处公证,承包费由毕永平向老余屯第五村民小组交纳;三、土地发包、征收拆迁安置均是行政区划的依据,也是行政管辖权由谁行使的依据;四、小石洞村持有1982年林权三定期间由嵩明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林权证》,小石洞村依据该《山林权证》将此100亩土地承包给被上诉人,苗圃土地权属清楚,林权属于嵩明县小石洞村。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案继续由嵩明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涉案的苗圃系从嵩明县杨林镇老余屯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所承包,承包费也一直向第五村民小组交纳,且在嵩昆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涉案苗圃的征地拆迁工作一直由嵩明县杨林镇负责,故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褚玉春 审 判 员 周靖华 审 判 员 潘 玲
法官助理 李湘云 书 记 员 武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