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昌和绿化园艺有限公司

某某和绿化园艺有限公司与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称为中交路桥技术有限公司)、中交云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27民初1044号之一
原告***和绿化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中交云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和绿化园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荒山承包合同》的承包方为毕永平,毕永平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亦称被损毁的苗圃系其向杨林镇小石洞村租赁的,嵩明县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征迁安置指挥部杨林分指挥部出具的《关于嵩昆高速公路毕永平苗圃被施工方强行处理的报告》及嵩明县杨林镇老余屯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均证实涉案苗圃系毕永平所有,并非本案原告***和绿化园艺有限公司所有,故本案原告***和绿化园艺有限公司与本案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和绿化园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41046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莹华 审 判 员  李燕晶 人民陪审员  杨永文
书 记 员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