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昌和绿化园艺有限公司

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1民辖终6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二区***号楼*层***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仁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为*南省昆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绿化园艺有限公司。
住所:*南省昆明市白龙路***号郦岛嘉园**栋**楼。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武汉二航路桥特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武昌区小洪山东区湖北科技创业大厦*座*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中交*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双龙路。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刘书稳,男,汉族,1968年7月18日出生,住昆明市。
上诉人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18)*0127民初6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的苗圃所在地按照行政规划应属于方旺林场,而方旺林场属于昆明市官渡区,因此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昆明市官渡区,一审法院既不是侵权行为地法院,也不是上诉人所在地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南昌和绿化园艺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昆明市林业局下发的昆林发(2016)21号文件及被上诉人***是与嵩明县杨林镇老余屯村民委员会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能够证实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嵩明县辖区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褚玉春
审判员潘玲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杨静
书记员代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