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鄂0204执恢35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扬***集团有限公司、**扬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02民终1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扬***集团有限公司、**扬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02民终1511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