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云南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9426号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职务:董事长。
被告:***,女,汉族,1967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告:云南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辰街道办事处羊肠小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6173765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云南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云南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南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珂岸
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