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81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6月25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云南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桂英,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6861737657。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
、0871-663××××3。
***与云南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宣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38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65261.37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37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有证券、保险、工商、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信息进行了查控,未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进行了传统查询,亦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实施信用惩戒。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灿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沈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