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12执5078号
申请执行人:**,男,纳西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8483201-0。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与吴井路交叉口证券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刘桂英。
被执行人:刘桂英,女,汉族,1967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井研县。
被执行人:云南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861737657。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辰街道办事处羊肠小村33幢6号。
法定代表人:刘桂英。
被执行人: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70526090。
住所地:乐山中区人民东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杜绍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刘桂英、云南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民终1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380,2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刘桂英、云南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龙
人民陪审员 王 苹
人民陪审员 李沙佧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平坤全
书记员周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