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11执恢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昆明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昆明市。
被执行人:**,女,1988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执行人: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羊肠小村。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羊肠小村。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与***、**、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云南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官民一初603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1653360.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1893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扣除银行抵押金额823393.25元、盘龙法院案件执行费、拍卖佣金129545元、我院案件执行费18934元,还剩拍卖款435618.25元,并将该款发还于申请人***。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回告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吕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肖武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