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民特582号
申请人湖北地建集团神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神力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地建集团神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湖北地建集团神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准许申请人湖北地建集团神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案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湖北地建集团神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建铭
审判员 陈蔚红
审判员 赵 鹏
法官助理胡博
书记员胡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