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神力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村经济合作社、浙江神力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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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2执4989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村。




法定代表人凌鑫玉。




被执行人浙江神力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王家庄路7号(凌江农贸市场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水超。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村经济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浙江神力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02民初7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村经济合作社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神力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腾退位于绍兴市越城区王家庄路7号的凌江农贸市场三楼(建筑面积约3000平方米)房屋,并支付给原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275000元/年计算得占有使用费,并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负担执行费6431.26元、诉讼费320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神力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神力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神力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神力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神力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浙江神力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效银行账户,并已将被执行人浙江神力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占有的位于绍兴市越城区王家庄路7号的凌江农贸市场三楼(建筑面积约3000平方米)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村经济合作社。截止2022年2月1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神力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神力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神力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水超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村经济合作社,其已签字确认,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神力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02执49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平


审判员王晓波


审判员戎洁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曹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