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神力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博海汽车修理厂与浙江神力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绍越执恢字第425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博海汽车修理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神力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绍兴市越城博海汽车修理厂与被告浙江神力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绍越商初字第2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浙江神力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市越城博海汽车修理厂修理费人民币11085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支付诉讼费人民币2378.5元。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在绍兴市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浙江神力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浙D·0678Z汽车一辆,但因该车尚未实际查控,故暂无法处置;另查在本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此外暂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此,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博海汽车修理厂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恢字第4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