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财保15号
申请人: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增银、何江,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天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
法定代表人:佘晓江。
被申请人:龙里宏基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
法定代表人:沈鸣。
申请人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查封金额为32202249.3元;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4日,贵州天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电力建设公司”)向申请人申请最高额抵押授信3100万元,授信期限2年,用于项目承建资金周转。2017年9月20日,天能电力建设公司与申请人签订《最高额授信合同》【合同编号:龙农商最高额授字(2017)第0920-01号】,约定:授信期限2年,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授信最高限额为31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置生产经营设备、生产经营周转。2019年9月20日抵押人宏基商贸物流公司与申请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47201709200005】,约定:宏基商贸物流公司用名下位于龙里县冠山街道大冲社区的在建工程共计5323.24m2商业用房(共计72套)【土地权证号:龙国用(2015)第0353号】为借款人天能电力建设公司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期间在申请人办理约定的各项义务实际形成的债权的最高额16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证号为“(2017)龙里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650号”,担保范围包括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中请人垫付的有关费用及申请人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筹)。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为止;2017年10月20日,抵押人宏基商贸物流公司与申请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247201709200006-1,约定:宏基商贸物流公司用名下位于龙里县冠山街道大冲社区(贵新高速公路收费站旁)的在建工程共计5306.37用房(兆计42套)【上地权证号:龙国用(2015)第0353号】为借款人天能电力建设公司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期间在申请人办理约定的各项义务实际形成的债权的最高额15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证号为“(2017)龙里县不动产证明第0004354号”,担保范围包括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申请人垫付的有关费用及申请人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为止。2017年10月10日,天能电力建设公司与申请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472017092900048号),约定天能电力建设公司向申请人借款15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709天,自2017年10月lO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借款利率为9.5‰/月,罚息在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按月结息,在借款人未按期支付本息或未按时归还本金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按借款本金3‰支付违约金。申请人按约于2017年10月10日向借款人天能电力建设公司发放了1500万元借款;2018年3月13日,天能电力建设公司与申请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4720118031300027),约定天能电力建设公司向申请人借款16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18个月,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借款利率为9.5‰/月,逾期罚息在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按月结息,在借款人未按期支付本息或未按时归还本金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按借款本金3‰支付违约金。申请人按约于2018年3月13日向借款人天能电力建设公司发放了1600万元借款;2018年6月29日,天能电力建设公司与申请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472018062900001号),约定天能电力建设公司向申请人借款83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ll个月,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g月19日止,借款利率为8.7‰/月,罚息在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按月结息,在借款人未按期支付本息或末按时归还本金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按借款本金3‰支付违约金。申请人按均于2018年6月29日向借款人天能电力建设公司发放了83万元借款;2018年10月22日,天能电力建设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4724701201800293号),约定天能电力建设公司向申请人借款217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借款利率为8.7‰/月,罚息在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按月结息,在借款人未按期支付本息或未按时归还本金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按借款本金10%支付违约金。申请人按约于2018年10月22日向借款人天能电力建设公司发放了217万元借款。贷款发放后,彼申请人(借款人)2019年5月23日起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己构成违约,申请人遂根据《借款合同》相关的约定宣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被中请人偿还贷款项下所有到期和来到期的债务本金、利息,要求其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被申请人均拒绝支付。现涉案抵押物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保全其财产。申请人愿意提供保全担保,并自愿承担因保全错误造成的所有损失。
本院审查认为,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32202249.3元限额内,查封龙里宏基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龙里县龙里宏基商贸物流城商业用房(详见附件查封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白桂刚
审判员 唐新春
审判员 石明锋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黄诗泽
书记员万昌龙
(2019)黔27财保15号附件:
查封清单
查封龙里宏基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龙里县龙里宏基商贸物流城商业用房清单如下:
(A14)1-1、(A14)2-1、(A14)1-2、(A14)2-2、(A14)1-3、(A14)1-4、(A14)2-4、(A14)1-5、(A14)2-6、(A14)2-7、(A14)1-8、(A14)2-8、(A14)1-9、(A14)2-9、(A14)2-10、(A14)1-11、(A14)2-11、(A14)1-13、(A14)2-13、(A14)1-14、(A14)2-14、(A14)1-15、(A14)2-15、(A14)2-16、(A14)1-17、(A14)1-18、(A14)1-19、(A14)1-20、(A14)1-21、(A14)2-21、(A14)1-22、(A14)2-22、(A14)4-1、(A14)5-1;
(A08)1-16、(A08)2-16、(B08)1-01;
(A03)2-17、(A03)1-18、(A03)2-18、(A03)1-19、(A03)2-19;
(A05)1-06、(A05)2-06、(A05)1-14、(A05)2-14、(A05)1-16、(A05)2-16、(A05)1-17、(A05)2-17、(A05)1-19、(A05)2-19、(A05)1-20、(A05)2-20、(A05)1-23、(A05)2-23、(A05)1-25、(A05)2-25、(A05)1-27、(A05)2-27;
(A13)1-12、(A13)2-12、(A13)1-13、(A13)2-13、(A13)1-14、(A13)2-14、(A13)1-15、(A13)2-15、(A13)1-17、(A13)2-17、(A13)1-18、(A13)2-18、(A13)1-19、(A13)2-19、(A13)1-20、(A13)2-20、(A13)1-21、(A13)2-21、(A13)1-22、(A13)2-22;
(A09)1-13、(A09)2-13、(A09)1-14、(A09)2-14、(A09)1-15、(A09)2-15、(A09)1-16、(A09)2-16、(A09)1-17、(A09)2-17、(A09)1-18、(A09)2-18、(A09)1-19、(A09)2-19、(A09)1-20、(A09)2-20、(A09)1-21、(A09)2-21、(A09)1-22、(A09)2-22、(A09)1-23、(A09)2-23、(A09)1-24、(A09)2-24、(A09)1-25、(A09)2-25;
(A12)1-01、(A12)2-01、(A12)1-02、(A12)2-02、(A12)1-03、(A12)2-03、(A12)1-08、(A1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