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执恢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709595400D。
法定代表人:辜亚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旭梦,贵州新瑞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喜阳,系贵州新瑞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天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嘉信华庭**B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613736373。
法定代表人:宋寿骏,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龙里宏基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民主街金鹏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09033162XF。
法定代表人:沈鸣,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鸣,男,1970年5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天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里宏基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7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曾对被执行人贵州天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里宏基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沈鸣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显示被执行人贵州天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沈鸣有小额银行存款41431.89元(本院已作执行费用收缴)及有三辆车辆登记信息(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本院根据诉讼财产保全信息,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沈鸣名下武汉的37套房产、长沙的2套房产及深圳的1套房进行了委托查封。为顺利处置资产,向申请人出具律师调查令协同司法辅助拍卖机构到资产所在地武汉对沈鸣不动产信息进行核实,在资产调查中发现上述不动产均设定有抵押且被其他法院首封,我院属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龙里宏基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他案(2019黔27执188号)执行程序中,因案外人提出破产申请曾作出执行裁定中止该案的执行。由于上述被执行人的车辆未能实际控制、长沙的2套房产(设定有他人抵押优先权已经由其他法院进行处置)深圳一套房产也设定有他人抵押权、武汉37套房子也属龙里法院首封,本院属轮候查封,故沈鸣的上述房产已不能处置。部分被执行人被中止执行以及存在轮候查封情形,故暂时不能进行处置。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实施情况告知申请人。后因龙里宏基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申请被驳回,申请执行人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贵州天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里宏基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沈鸣邮寄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法院并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显示被执行人贵州天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里宏基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抵押房屋除外)、沈鸣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及公司注册地对执行人不动产登记、公积金、、住所地财产进行调查贵州天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线索;被执行人沈鸣目前在凯里有一套住房(130平方米)已被龙里法院查封,本院轮后查封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沈鸣在凯里有公积金6万余元,本院已发出强制扣划协执送达黔东南州公积金中心进行扣划;被执行人沈鸣名下有车辆两部未能实际控制,对沈鸣在龙里宏基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的80%股权予以冻结;对被执行人龙里宏基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黔南州工商局注册登记的贵州龙里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4%股权轮候冻结暂不能处置;对李建新持有龙里县工商局注册登记的龙里宏基商贸物流有限公司的20%股权及龙里宏基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持有的龙里县工商局注册登记的贵州鸿宾双龙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10%股权已予以冻结;对被执行人龙里宏基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位于龙里宏基商贸物流城B区7、8、9、10栋(除已售备案登记和在另案抵押)的房产进行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置;根据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请求发出三次律师调查令调查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到期债权,经查:贵州天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铜仁有工程款到期债权30余万元,因贵州天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未与第三人公司作出工程结算盖章确认并出具工程结算发票,第三人公司提出异议拒绝支付贵州天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未结算的工程款,本院督促贵州天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公司尽快作出工程结算盖章确认并出具工程结算发票将工程款给付申请人,贵州天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函称“该工程处于竣工结算阶段,该项目尚欠农民工工资15万元左右及部份材料款,公司尚未收到该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相关竣工结算资料,公司现处于停顿状态并督促该负责人抓紧完成结算手续开具发票”,本院对该工程款已作冻结,因第三人提出到期债权异议属法律不能执行的情形,待执行条件具备后再予以执行。申请人通过律师调查令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目前尚有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人向本院出函,同意对龙里宏基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的抵押房屋暂不评估拍卖处置(保全查封龙里宏基商贸物流有限公司1600万元、1500万元抵押物,在另一案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中已处置部份抵押物)。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制措施。经终本函询征求申请人意见:“是否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由律师持令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审计被执行人财产;申请对失信被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因被执行人目前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将对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新的财产线索或申请人要求对龙里宏基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屋在进行处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或法院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以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人复函称:“贵州天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本院对其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内该履行的义务,未开具发票导致铜仁万山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支付尚欠贵州天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0余万元的工程款给到申请人,并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天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寿骏和实际控制人李嘉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并要求申请律师调查令在次调查贵州天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外投标承包工作程的情况,不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35359206.5元及相关利息,本案申请执行费102822元。申请执行人对龙里宏基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的抵押房屋表示暂不评估拍卖处置,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财产执行,贵州天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如实申报了财产,没有妨碍执行,申请人要求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进行司法拘留的法定事由不成立,故本案依法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7执恢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作永
审 判 员 周 刚
审判员李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恩波
书 记 员 罗国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