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天虹志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贵州天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731民初2549号
原告:贵州天虹志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惠水县高镇镇赤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68841450X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4月24日生,苗族,天虹公司职工,住惠水县,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天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嘉信华庭11层B型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613736373;
法定代表人:宋寿骏。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天虹志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天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贵州天虹志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天虹志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五十四元,减半收取二千四百七十七元,由原告贵州天虹志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薛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