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2190号
原告:深圳市科网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工业区深业泰然雪松大厦B座4a(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81098K。
法定代表人:张丰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梅盛,男,汉族,1994年7月14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黄梅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智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深南中路2070号电子科技大厦C座13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302818XD。
代表人:朱容梅,深圳市智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82年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深圳市科网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智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科网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科网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科网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深圳市科网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邢 蓓 华
审判员 蔡 雪 燕
审判员 彭 建 钦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温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