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民初4973号
原告:广州云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90号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D。
法定代表人:张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尤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网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工业区深业泰然雪松大厦B座4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K。
法定代表人:郭春旋。
上列原告诉被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云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由原告交纳),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 薇
人民陪审员 唐 琪
人民陪审员 苏 祥 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丹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