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民初28877号
原告深圳市科网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工业区深业泰然雪松大夏B座4a(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81098K。
法定代表人郭春旋。
委托代理人毛晓燕,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唐静之,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铲湾港区金湾大道二段1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27469913。
法定代表人刘杰。
本院于2017年11月16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科网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科网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科网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 雪
人民陪审员 廖 妙 芳
人民陪审员 张 汉 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永青(兼)
书 记 员 何 满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