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网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网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金方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民终80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科网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工业区深业泰然雪松大厦B座4a(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郭春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抚全,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金方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300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郑朝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东,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科网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金方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4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珠海市金方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珠海市金方达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427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珠海市金方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元,由珠海市金方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珠海市金方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卫红
审 判 员 刘 慧
审 判 员 邵 普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颜金
书 记 员 康 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