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04民初209号
申请人:***,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南街新四排路南菜园子胡同2组17
号。身份证号码130804196409120012。
被申请人:承德北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行政中心综合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690859588。
法定代表人:白海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德北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承德北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30000.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冀H×××××小型轿车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承德北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000.00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冀H×××××小型轿车;
三、查封、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在查封、冻结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分上述查封、冻结物品或设定其他财产权利、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
案件申请费267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常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