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北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承高电气有限公司与承德市昊源水电技术综合服务处、承德北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02民初2785号

原告:河北承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大杖子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昊源水电技术综合服务处,住所地承德市行政中心综合楼4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处长。

被告:承德北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行政中心综合楼4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71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