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02民初2785号
原告:河北承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大杖子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昊源水电技术综合服务处,住所地承德市行政中心综合楼4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处长。
被告:承德北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行政中心综合楼4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71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