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4民初1715号
原告:滦平县大屯镇文航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滦平县大屯镇路南营村下铺13号。
经营者:石玉辉,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东,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承德北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承德市行政中心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王继忠,职务:经理。
原告滦平县大屯镇文航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承德北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滦平县大屯镇文航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滦平县大屯镇文航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雨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