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北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承德北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804执50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承德北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承德北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承德北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8)冀0804民初20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28485.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调解书约定的义务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冀0804民初209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