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田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某某、广州市田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16)粤0103执2501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103执2501号
申请执行人刘江涛,男,汉族,1993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申请执行人刘彩,女,汉族,1970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申请执行人胡免,女,汉族,1945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申请执行人刘松江,男,汉族,1991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上述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张若鸿,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保珠,男,汉族,1972年10月30日,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执行人广州市田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赖声田,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江涛等与王保珠、广州市田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6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保珠应向申请执行人刘江涛等赔偿人民币628298.69元、支付利息37053.92,被执行人广州市田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刘江涛等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10424元,但被执行人王保珠、广州市田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均无履行。本院查询有关银行、我市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没有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广州市田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103执25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国樑
审判员  伍卫东
审判员  王宁宁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家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