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九久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德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执异424号
申请人:大连德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瓦房店市泡崖乡泡崖村。
法定代表人:谢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永海、郑童瑜,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更新街51号。
负责人:陈福刚。
被执行人:大连九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方跃色,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九久光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方跃色,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聚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西郊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方跃色,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悦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写字楼A1-135号。
法定代表人:方跃色,总经理。
被执行人:方跃色,男,1958年02月2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九久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九久光电制造有限公司、大连聚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连悦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方跃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连德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德源公司称,请求依法变更申请人为(2019)辽02民初1528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与华融资产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该判决书的债权,并在报纸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
本院查明,华融资产公司与大连九久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九久光电制造有限公司、大连聚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连悦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方跃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辽02民初15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立案执行。
另查,华融资产公司与德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德源公司,并在报纸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各被执行人。
再查,华融资产公司出具《确认函》,确认上述债权转让事宜,并同意变更德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华融资产公司将(2019)辽02民初152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案涉债权转让给德源公司,现华融资产公司书面认可上述债权转让事宜,故申请人德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大连德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吕 颖
审判员 卢宏翔
审判员 金秀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