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执679号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负责人:白景辉,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林,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聚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瓦房店市西郊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方跃色,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聚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白洋,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悦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方跃色,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九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瓦房店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方跃色,经理。
被执行人:方跃色,男,1958年2月21日生,汉族,辽宁省瓦房店市。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上列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辽02民初145号民事判决,因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9日申请执行,执行本金3336万元及利息。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在2021年3月9日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各被执行人均未反馈信息。2021年3月9日、3月10日、4月6日本院三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信息、互联网银行进行了查询,均未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可执行财产。执行中,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因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自执行立案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过三次查询,未发现可以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2民初14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如魁
执行员 邹 岩
执行员 南庆鑫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尚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