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东路50号、52号9层至13层。
负责人:白景辉,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大连丰汇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01号15层12号。
法定代表人:苏慧鑫。
被执行人:大连九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方跃色。
被执行人:大连悦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写字楼A1-135号。
法定代表人:方跃色。
被执行人:大连九久光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方跃色。
被执行人:方跃色,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大连丰汇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大连九久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悦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大连九久光电制造有限公司、方跃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2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1月15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九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辽B×××××车辆一台、大连九久光电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辽B×××××车辆一台、大连悦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辽B×××××车辆一台、方跃色名下辽B×××××车辆一台、被执行人大连九久光电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晶田科技(大连)有限公司3300万人民币股权,上述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2021年1月15日、2021年4月22日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保险、证券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2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黄 微
执行员 张建文
执行员 魏 汀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