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九久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大连九久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更新街**。
法定代表人:侯强。
被执行人:大连九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工业园区
负责人:方跃色。
被执行人:大连九久光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方跃色。
被执行人:大连聚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方跃色。
被执行人:大连悦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方跃色。
被执行人:方跃色,男,1958年02月21日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九久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九久光电制造有限公司、大连聚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连悦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方跃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辽02民初15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土地、房产、银行、车辆、股权等线上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申请执行人可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曹洪涛
执行员  王 强
执行员  闫红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乐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