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九久集团有限公司

照明投资有限公司、大连九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4执异16号
申请执行人:照明投资有限公司(LightingInvestmentLtd.),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托托拉岛罗德镇离岸公司中心(P.O.Box957,OffshoreIncorporationsCentre,RoadTown,T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s)。
法定代表人:周铭俊,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秋霞,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九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瓦房店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方跃色。
第三人:方跃色,男,汉族,1958年2月21日生,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瓦房店市。
本院在执行照明投资有限公司与大连九久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照明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方跃色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照明投资有限公司与大连九久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辽0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为:“一、被告大连九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照明投资有限公司(LightingInvestmentLtd.)股权转让款32873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7228元,由被告大连九久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后大连九久集团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义务,照明投资有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第三人方跃色于2018年2月8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以个人名义对被执行人的案涉债务进行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作出上述担保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方跃色亦未履行保证责任。2018年9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2执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16)辽0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由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指定本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第三人方跃色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应当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中,第三人方跃色向法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当按照承诺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方跃色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方跃色对(2016)辽0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大连九久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尚未履行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蓝 天
人民陪审员  吕国萍
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丹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