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九久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德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大连九久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执恢5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德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瓦房店市泡崖乡泡崖村。
法定代表人:谢闯。
被执行人:大连九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聚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西郊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九久光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悦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写字楼A1-1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2月21日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九久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九久光电制造有限公司、大连聚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连悦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辽民初15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辽02执异424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大连德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9)辽02民初1528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借款本金7700万元及利息、费用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被执行人大连九久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瓦房店市郊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瓦国用【2012】第237号,面积108524平方米)、房屋(权证号:瓦房权证第60××60、60××61、60××62、60××63、60××64、60××66、60××68、60××69、60××70、60××71、60××72,合计建筑面积43867.92平方米)进行了评估、拍卖,本院于2022年4月1日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司法拍卖上述不动产,首拍保留价为6843.9万元,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22年4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以首拍流拍保留价6843.9万元,抵偿本院(2019)辽民初15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费用等等额部分。再经过对被执行人土地、工商、银行、车辆等线上查询及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进行线下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辽民初15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曹洪涛
执行员  闫红旭
执行员  王 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乐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