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执恢50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德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瓦房店市泡崖乡泡崖村。
法定代表人:谢闯。
被执行人:大连九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工业园区。
负责人:方跃色。
被执行人:大连九久光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方跃色。
被执行人:大连聚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方跃色。
被执行人:大连悦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写字楼A1-135号。
法定代表人:方跃色。
被执行人:方跃色,男,1958年02月21日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申请执行人大连德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九久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九久光电制造有限公司、大连聚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连悦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方跃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辽02民初15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土地、工商、银行、车辆等线上查询及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进行线下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辽02民初15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曹洪涛
执行员 闫红旭
执行员 王 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乐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