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26民初129号
申请人:平原宏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赵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定市保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平原宏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保定市保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芦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