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桑穆斯建材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桑穆斯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22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桑穆斯建材化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2019)晋0822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阮进清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