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桑穆斯建材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桑穆斯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22执5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桑穆斯建材化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山西省临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桑穆斯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万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822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殿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范小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