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22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桑穆斯建材化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2013)万河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阮进清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