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桑穆斯建材化工有限公司

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22执异18号

异议人:***,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介休市。

申请执行人山西桑穆斯建材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万荣县荣河贾巷枣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桑穆斯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案中,异议人对我院作出的(2018)晋0822执2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2017)晋082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债务为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法院查封的介休市亚泰苑小区3号楼1703室,是2013年11月3日其与被执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异议人对该房产享有一半的份额。现异议人与其子唯一住房,法院查封该房产,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2018)晋0822执2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并提供了如下证据:(2017)晋0781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2017)晋07民终2684号民事判决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131103)。

本院查明,异议人***提供的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马泽宇随被告***生活,由原告***从2017年6月1日起至孩子独立生活时至每月负担抚养费400元,原告对孩子马泽宇享有探视权。异议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131103)。内容为:卖方:介休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房:***,标的:介休市亚泰苑小区3号楼1703室,面积:105.01平方米,价格:440000万元。

本院认为,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异议人与被执行人***2012年3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马泽宇,2017年8月31日判决离婚,孩子马泽宇随异议人生活。2013年11月3日被执行人***与介休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不能证明该房产系与被执行人***共同所有,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申请。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 磐

审判员 郭 超

审判员 张永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范小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