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桑穆斯建材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桑穆斯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22执1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桑穆斯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万荣县荣河贾巷枣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桑穆斯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万河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桑穆斯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山西桑穆斯建材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02000元及损失;负担案件受理费1018元,执行费144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第一次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第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

本院向万荣县房产交易所、万荣县不动产交易中心、万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万荣管理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万荣支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万荣县支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股权、住房公积金、收益性理财产品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0301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阮进清

审判员  张永祥

审判员  郭 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