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黑0104执保217号
***达贸易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2022)黑0104民初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为:在10749260.73元范围内冻结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银行理财、保险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你的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询,并以10749260.73元为限对哈尔滨龙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xxx12×××66_60000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
本案保全事项已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本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