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

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与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39703号 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国贸大道南6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9047189X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三台社区三台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MA6CCNT1X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西芯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4817503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9.71元,由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