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与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39703号
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国贸大道南6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9047189X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三台社区三台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MA6CCNT1X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西芯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4817503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9.71元,由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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