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

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与成都淦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执876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某某公司,住所地广州区番禺区。 委托执行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周心彤,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某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广州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13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1655745.52元、违约金(以1288069.7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向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计付自2021年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2310.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付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履行利息等,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包括总对总查询2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公安信息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车辆情况,通过传统调查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况;通过以上查询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向申请人释明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涂 恩 审 判 员  姚坤林 审 判 员  李 智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廖 顺 书 记 员  赵 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