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

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与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04执211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石楼镇国贸大厦南6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19047389X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89号1栋1**2楼20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972682529。 法定代表人:***。 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与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渝0104民初80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案涉合同项下的合同款项140,547.28元,此款于2022年10月15日前付清;若被告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前述约定如期足额付款,则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未付合同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且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可就未付合同款项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通过网络查控以及委托调查对被执行人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23年10月1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3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得到清偿,本案执行费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本案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石 寂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