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俊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与卓原地产(成都)有限公司、湖北俊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民初1378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58年8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5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卓原地产(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俊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荷包湖特13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卓原地产(成都)有限公司、湖北俊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卓原地产(成都)有限公司、湖北俊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长王晓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