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方鑫鑫公司、新特艺公司、某某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4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东方鑫鑫化工有限公司(原襄樊东方鑫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鑫鑫公司)。
法定代表人***,东方鑫鑫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新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艺公司)。
法定代表人**,新特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东方鑫鑫公司、新特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方鑫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新特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樊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锐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