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民终6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中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春园东路(***)。
法定代表人:*守用,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新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青龙庙路山水富地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人家大酒店,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襄阳人家。
法定代表人:*赵洁,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军,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洁,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阳城区檀溪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汪自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湖北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1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襄阳市中昌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新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襄阳人家大酒店、**、***、**、***、**、***、***因与被上诉人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北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6民初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襄阳市中昌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新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襄阳人家大酒店、**、***、**、***、**、***、***在收到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襄阳市中昌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新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襄阳人家大酒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