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襄阳市中昌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新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民初259号之一
原告: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6843427-8。
法定代表人:汪自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襄阳市中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春园东路(云湾村)。组织机构代码71469671-6。
法定代表人:冯守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新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青龙庙路山水富地**楼。组织机构代码6676633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襄阳人家大酒店。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襄阳人家。组织机构代码L0831877-X。
法定代表人:*赵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女,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系**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女,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系***之妻。
被告:***,女,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原告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襄阳市中昌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新特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襄阳人家大酒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苏轶
审判员魏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