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澄执字第700-2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富音北路。
法定代表人罗文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远光,男,1957年11月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冯林通,男,1992年6月2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北广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花园新村别墅19号。
负责人黄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广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十里铺夏家湾特1号。
法定代表人XX。
申请执行人海南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广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湖北广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澄民初字第6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海南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澄民初字第611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令侨
审 判 员 李劲松
审 判 员 林 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X X
书 记 员 朱 婷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