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广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202民初572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广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3711987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广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