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三德洋建材有限公司、湖北广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财保28号
申请人:湖北三德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刘集街道办事处刘集社区一组特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973RL2D。
法定代表人:涂应东,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锂,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广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371198744。
法定代表人:张方方,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三德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襄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北广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北三德洋建材有限公司以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购买保险单号为631353518182022000001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2年4月13日,襄阳仲裁委员会将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三德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广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湖北三德洋建材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海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耀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