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执276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德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道办事处**社区一组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广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2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湖北三德洋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广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襄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襄仲裁字第07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三德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为汉阳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襄阳仲裁委员会【2022】襄仲裁字第071号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锦
书 记 员 李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