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广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三亚天涯游太空科技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46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广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371198744,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2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创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创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亚天涯游太空科技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JJTG37,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海润路33号海润珍珠加工配送基地(一期)办公楼三楼A03室-0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广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天涯游太空科技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2民终2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广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被告三亚天涯游太空科技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广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85960元及利息(以138596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8月4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如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三亚天涯游太空科技馆有限公司同意于2024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广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328979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8月4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三亚天涯游太空科技馆有限公司按协议约定时间付清以上工程款及利息后,双方债权债务结清,申请执行人收款后三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相应查封及冻结措施,并申请法院作结案处理;三、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时间付清全部欠款本息,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同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书的内容;四、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由其自行向法院缴纳。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长期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之规定,本案符合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执行结案。本案符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琼0271执4668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